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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由鹽務總局主辦之各種考試試題,由鹽務總局頒發及評閱;其由各區主辦或授權各區代辦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則各項規定命題並評閱試卷。
己等各種考試及庚等甄用考試辦理情形,應呈報鹽務總局備查。
各種考試命題閱卷及有關考試事宜,必要時得組設考試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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