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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各種考試,戊、己等者由鹽務總局主辦,庚等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主辦。
(仍須呈准後舉行)但己等考試得視事實需要,由鹽務總局核准,授權各區主持代辦。
其由各區主管機關主持之己、庚等考試,亦得視事實需要,分別授權其附屬機關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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