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戊、己、庚三等人員,須經各該等甄用考試錄取後,方得派用。但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得免試派用:一、醫師、藥劑師、護士、庚等機械人員,及監工,持有相當之正式畢業文憑,或政府機關所發之執照,或服務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二、經考試院文官考試及格,所敘官等相當或超過擬派職缺等級,而持有考試及格及銓敘合格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