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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戊、己、庚三等人員,須經各該等甄用考試錄取後,方得派用。
但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之一者,得免試派用:一、醫師、藥劑師、護士、庚等機械人員,及監工,持有相當之正式畢業文憑,或政府機關所發之執照,或服務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
二、經考試院文官考試及格,所敘官等相當或超過擬派職缺等級,而持有考試及格及銓敘合格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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