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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人員對於鹽務有所建議,應開具真實姓名,呈請核辦;惟不得挾嫌妄訐,圖洩私忿。
同等職員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欲向該管長官陳述意見時,得會同簽字,聯名具呈,其非同等者,應各按等級聯名會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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