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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4條

調查人員對於業經覺察或查明案件,既經列舉事實、蒐集證件、照章檢舉,即為已盡職責,但法院或軍法機關,認為有詢問原檢舉人必要時,得由本機關轉飭原檢舉人用書面具復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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