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條人員陳訴或舉發案件,應照規定程序辦理,並應於原呈上簽名蓋章,以明責任,倘該管長官經相當時間,不為處理,或處理有失持平調,得層遞呈請核辦,如有虛誣刁纏情事,應按其情節,從嚴懲處。匿名控訴得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