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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8條

人員如於上年度請假,至次年一月一日以後銷假者,除長假外,所請各項假期,均應分別年份,核兩期計算。
上年之事假病假優待假均不得積移至次年彙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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