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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4條

鹽務總局及各區主管機關,每年應備請假登記簿,登記人員所請各假,此項簿籍,存留至四年以上得銷燬之。
(登記簿格式見附錄八)各區人員請假,應於年終彙報鹽務總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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