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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5條

每次應得長假,不得分期舉行,若在長假期內,奉令提前銷假,剩餘假期,准在三年內呈請繼續履行,或併入下期應得長假內履行,但總共所給長假期限,至多仍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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