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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4條

每期長假,至多以一年為限,惟請給一年長假時,因公務需要,未予核准,以致延展者,其展緩時日,准併入下期服務時間內積計,但應自呈請起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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