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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3條

月俸在五十元及以上之補實人員,服務得力,未曾間斷者,准照左表規定,給予長假。
其具有長假資格之日期,應自支領月俸五十元或以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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