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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5條

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逾最高限度而又超過一百日,或連續兩年所請病假均超過六十日者,水上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超過六十日,或連續兩年均超過三十日者,均應解職。
但確係因公致疾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職案件,應一律呈報鹽務總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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