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條人員患病得請病假,全年內所請病假,日數最高限度如左:一、服務十年以上,併計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二、服務五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一百日。三、服務二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八十日。四、服務一年以上者,併計不得逾六十日。五、服務不滿一年者,併計不得逾三十日。六、水上人員一律不得逾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