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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9條

考績總分數在九十分以上者為甲,八十分以上者為乙,六十分以上者為丙(及格分數),不滿六十分者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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