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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8條

定期考績分工作操行學識才具四項,總分以六十分為及格;但總分及格而工作操行有不滿二十分,或才具不滿十分者,仍以不及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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