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平準基金專戶,應以平準基金名義在公營銀行開立之。
所有平準基金之收付均應經由該專戶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