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濟部應於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結束後,派員查核平準基金收付、帳務憑證、存款及運用情形,簽報行政院備查,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平準基金收付、保管及運用情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