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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變更事項以外之平面配置、營運設施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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