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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傷須治療者,如已參加公保或勞保,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未參加公保或勞保者,醫藥費由服務機構在用人費總額內負擔。
其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者,按月給予全數薪給,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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