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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奉准退休人員,其原配住之宿舍應即遷讓,但遷讓確有因難時,得申請暫准繼續借住,其期間以本辦法施行前結算之年資,每滿一年准予借住一個月為限,本辦法施行後之新進人員,暫准繼續借住期間,亦以經結算之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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