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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原服務機構裁撤時,依其服務年資,按本辦法施行前之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並按支領月退休金年數,每滿半年扣除一個基數之比率計算後給與之,不滿半年者不計。
前項退休金經扣除後低於十五個基數者,仍照十五個基數發給,基數換算金額,按原服務機構裁撤時,所支月退休金基數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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