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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當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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