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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調整後之月退休金=本辦法施行前減月給付月退休金額{發給月退休金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13.8(本辦法施行當月本總廠薪點最高折合率)本總廠所屬通霄精鹽廠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前項公式計算時,其「本辦法施行當月薪點最高折合率」按十一元計算。
前兩項月退休金所需經費,在本總廠年度用人費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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