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案件,原退休機構或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應予詳細審核,並於收件之日起二個月內核定。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一個月內,檢具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之核定函、赴大陸地區之機(船)票及大陸地區簽發入境證明,送請原退休機構或退休給與支給機關(構)審查無訛後,改發一次退休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