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適用原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退休規則或原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退休暫行規則辦理退休,並續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者。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