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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派(僱)用。
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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