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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各機構下列人員應予輪調:一、業務性質相近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經管財物、採購及其他在職務上有輪調必要之人員。
前項輪調職期一任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不得超過三年。
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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