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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派(僱)用,或派(僱)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
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派(僱)用。
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派(僱)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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