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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考核區分如下:一、年度考核:於每年考核年度終了時舉辦,各機構人員正式任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考核;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考核細目由各機構依其事業特性及經營管理需要訂定報本部備查。
二、另予考核:各機構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
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於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事實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各機構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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