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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核,複核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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