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複核,複核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