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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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