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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一、派用人員在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
二、僱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僱用人員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各機構報經本部核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依前二項規定應辦理屆齡退休者,其至遲退休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為戶籍記載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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