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