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