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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月薪給,於退休時一次發給之。
但其退休給與總數,仍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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