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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董事監察人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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