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三、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六、所管國營事業資金之籌劃。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事業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