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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國營事業各項收支,由審計機關辦理事後審計,其業務較大之事業,得由審計機關派員就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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