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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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