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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收取其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費用之計算與收取方式,以每年平均分攤固定金額方式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其金額由經濟部定之,並應於當年度一月、七月底前提撥至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二、本款費用之繳交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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