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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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