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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證照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證照者。
二、主管機關指定換發證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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