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前條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