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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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