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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驗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
查驗人員執行前項查驗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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