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加氣站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