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於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設置加油站者,應取得工業區主管機關核准規劃為加油站用地之證明文件,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申請於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或於前項工業區設置加油站者,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九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