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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加油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復業時亦同。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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