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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
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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