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二、技術研發:(一)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二)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