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水文資訊時,除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者外,依附表之收費基準,計算其應收費用。申請之水文資訊,遇有缺測之部分時,其應收費用按未缺測部分數量佔申請水文資訊全部數量之比例計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